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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专案勾追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所谓“勾追”,在宋代主要出现于两类情形:一是指地方赋税事务的追讨执行,一是指涉及刑狱事件的追捕。

与前者相关,对于历年账目的磨勘核对、钩稽考索,会称为“勾追照验”;税务过期催征,即是“勾追催税”,通常要靠强制推行。

地方上各类“勾追取勘诸般官司绾系不了事件”,历来是令官员们头疼之事。地方财赋及商税等项事务中,压榨催逼实为常态,历来有许多“无名收税,非理勾追”;能够做到“百姓纳税不勾追”者,颇为鲜见。

北宋末年,李元弼在其《作邑自箴》中,谆谆提醒知县事的地方官员们,针对不同事项应该及时出榜,告谕民庶。

其中,有涉及“夏秋税起催”的榜文,榜文充满了晓谕利害的告诫之语,劝诱百姓们说:“税物终须要纳,若候官中勾追,已是过时,猝难办集,转见费力。”

在刑狱案件方面,传唤证对、督拿拘捕相关人等到案,都称为“勾追”。

各类狱案中,勾追干证的情形十分普遍。有些地方官司操办的项目,也会特令勾追。

总体上讲,勾追受到一定的权限制约。尤其是牵涉职能部门及官僚身份者,根据苏辙的说法,会有“申勾”(申禀上司,获得允准方能勾追)、“直勾”(直行勾追)等区别。而在地方官府面对基层民庶之际,往往有反复无尽的勾追,造成的骚扰枝蔓、禁系淹延,在当时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弊端。

南宋中后期的地方勾追事务,时而称作“入匣追索”、“入匣催追”或“匣追”。这便是当时常用的勾追催办方式,是以追讨文移入于“匣”中,发遣督办。所谓“匣”,正予人以专事(专案)专办的印象。

南宋中期虞俦所做《触事》诗,让我们看到“匣”与赋税催科的关系,看到匣追公事对于地方的纷扰:

绿匣何烦至,黄衣尚有云。催科宁是拙,稼穑亦良勤。

当念沟中瘠,难专柱后文。谁令公喜怒,雁鹜政纷纷。

刑狱专案的文档,会存入专匣;勾追案犯证佐的帖文,也置于匣内遣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多处提及“入匣”、“匣帖”、“匣追”等,凡此种种,都涉及到当时通行的断案勾追方式。

下层向上司申缴报应牌匣,皆需费用。刘克庄在弹劾信州守臣虞曾的文字中说,他曾了解过弋阳贵溪二县的“办缴牌匣事例钱”:见得贵溪自今年正至九(月),计支过申缴牌匣官会八万二千九十贯;弋阳自今年四月至七月,共支过申缴牌匣并本州岛吏卒事例钱七万六千六百六十三贯。皆在解发经常之外,并是以催到二税,那移供应。盖赂一专人则千缗,缴一银牌则三百二十千,青袋则二百一十千,紫袋则一百五十千,朱匣则二百五十千,又有铜限、历限,色目不一,皆有定价。来如风雨,一刻不可违,一文不可欠。牌匣之费,本来就是基层部门的沉重负担;加以上级主管官员动辄发遣牌匣,甚至借机盘剥,使得“牌匣之费多于经常(费用)”。

黄震也曾说,“本司牌匣之费,闻近百千;分司牌匣之费,过八百千”。也正因为如此,“近年诸司事无大小皆是遣匣,一日之间骈至者以十数”,使基层不堪应对。附着于沟通手段之上的不菲费用,成为日常沟通过程中的突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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