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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廷和各行省的关系是什么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

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

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

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对行省处理军将的限制颇严,"军官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时贻误军情者。

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负责变更各行省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合聚散等。对辖区镇成军队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减调整等意见,禀报枢密院,转奏朝廷。但批准与否,权在朝廷。各行省所属镇成军队的换防调动,对行省所掌军事权力,对行省长官与镇戍军队的统属关系等,部会产生微妙影响。朝廷实施此类换防和调动时,行省官往往不很情愿。

如平宋后阿里海牙官至湖广行省左丞相,恃宠倨傲,旧属部将盘根错节。世祖以诏旨命所属二万户与江淮行省四万户换防。阿里海牙迟迟不肯遵旨发兵,最后畏于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执行。由是观之,定期不定期地调换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员与所属戍军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项有效举措。有元一代,"整点"阅实各地军队数目,也是皇帝和枢密院始终掌握的重要事权。"整点"'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举行。无论何种"整点","非得旨,皆不敢行"。

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

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与自身双重性质及代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相适应,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

行省在审理以上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

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

在财政方面行省为中央收权和替地方分留权力的功能,基本分离,最为典型。在行政、军事、司法方面,行省服务于中央集权和代表地方官府的双重职能,错综地混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主要表现为代朝廷行事和为中央集权服务,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权力的功用相对比较淡薄。行省在上述四领域的功用及差异,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与地方诸项权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型的,除了适应军事镇压和军费开支等需要不得不将部分财权、军权委付给行省等官府外,其它主要权力统统收归中央。

本文标签 元朝行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