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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议员由什么组成

编辑:天下发布时间:2022-02-04

英国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上院议员人数不定,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平均年龄为63岁。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灵职议员

贵族院中代表英国国教会(英国圣公会)的议员称为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灵职议员曾为贵族院中之多数,包含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主教、男修道院院长与女修道院院长。1539年之后,因为解散修道院使男女修道院院长无法产生的缘故,仅大主教及主教继续参与国会。

1642年,英国内战期间,灵职议员全体遭排除于国会之外,但于1661年神职法案(Clergy Act 1661)制订后,又回复国会席位。1847年曼彻斯特主教职位法案及之后各项法案进一步限制灵职议员名额。现在,灵职议员不得超出26名,包含教内最重要的五名主教(Prelates):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拉谟主教与温彻斯特主教。

贵族院的灵职议员另包含其他21名英国国教会中最资深的教区主教。苏格兰国教会(Church of Scotland)并无灵职议员代表,其据长老会教义,不设主教。1801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之后,爱尔兰圣公会(Church of Ireland)于贵族院中获得代表权。

爱尔兰圣公会教士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与三名主教)轮值保障席位,于国会每次会期后轮替(会期一般约为一年)。爱尔兰圣公会于1871年撤废,并中止于贵族院中的灵职代表权。威尔士公会于1920年放弃国教地位后,同样也被中止灵职代表权。所以灵职议员中目前仅有英国国教派代表。

俗职议员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贵族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者(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王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议。

1999年启动的改革(详上述)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贵族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贵族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国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

全部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贵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个自院内中议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司法议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挑选,由君王作官式指派。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

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贵族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司法议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实际上并不常见。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常任上诉法官将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并于卸职前禁止于入席贵族院或参与表决。

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贵族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大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贵族院中的政治均势。

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贵族院指派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连任贵族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指派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萃者,其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人’。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贵族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贵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普选为止。

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贵族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为独立州。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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